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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银行非独立会计核算机构办理税务登记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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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



        你行《关于我行非独立会计核算机构不办理税务登记事宜的请示》(浙中财[2004]234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分行所辖的各市分行、县级支行辖属的二级支行、分理处、储蓄所等非独立会计核算机构,应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其生产经营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构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你行非独立会计核算的二级支行、分理处、储蓄所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应按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抄送: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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