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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外资企业:
为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和完善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机制,提高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质量,明确纳税人、社会中介机构应承担的责任,依据有关规定,我局决定进一步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财务审计工作,细化企业年度申报资料和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现将具体要求明确如下:
一、 企业填报
企业在编制年度会计报表的同时,要根据税务机关要求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应披露的财务数据明细表(表一)》 “账面数”栏,《非法凭证明细表(表二)》(除“审计情况”栏)、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汇总表(表三)》,一并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核实。
二、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和相关会计法规,对企业的年报及《外商投资企业应披露的财务数据明细表(表一)》、《非法凭证明细表(表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汇总表(表三)》和《调帐分录建议表(表四)》进行审计核实,填写上述表式中的“审计核实数”栏,作为审计报告的附件(钉入审计报告),由企业在所得税年度申报时一并交主管税务机关。
三、企业未按规定申报或不如实申报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必须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企业未按规定申报或不如实申报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等规定处理。
四、税务机关发现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重大失误、失实等情况,将有关情况和名单在税企例会上定期公布,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同时要求企业重新委托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税务机关对其申请办理的有关涉税事项进行重点审核,存在重大疑点的移送稽查作进一步检查。
附件:1、《外商投资企业应披露的财务数据明细表(表一)》
2、《非法凭证明细表(表二)》
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汇总表(表三)》
4、《调帐分录建议表(表四)》
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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