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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金华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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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年12月18日 金市地税政[2000]261号



    市局各直属分局、稽查局:

      根据《金华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实施过程

    中发现的问题,为了更好地落实《办法》,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依据国务院国发[2000]16号文件精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

    2000年1月1日起改征个人所得税,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经研究,市属的个人

    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暂比照《办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办法》中的“预征率”改为“征收率”。

      三、对未在《办法》规定期限内向征管分局上报《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申

    请认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征管分局可以按照《办法》规定直接核定征收所得税。

      四、对只因销售(营业)规模达不到《办法》规定,要求实行查帐征收所得税的

    纳税人,经征管分局审核,市局批准,可以实行“按征收率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

    征收方式。

      五、核定征收所得税的纳税人,对征收方式没有提出变更要求的,征管分局在以

    后年度应按原核定的征收率或定额征收所得税。

      六、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以前年度实行查帐征收所得税时发生

    的亏损额不得弥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发生的亏损额也不得在以后年度弥补。

      七、各分局要充分重视所得税征收方式的核定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办法》的

    全面实施,切实把我市所得税征管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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