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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基金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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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年7月10日 浙地税发[2001]65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

    局、外税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国之友研究基金会捐赠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01]6号)等5个文件的规定,纳税人向下列基金会的公益、

    救济性捐赠,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

    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

      1.纳税人向中国之友研究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2.纳税人向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3.纳税人向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4.纳税人将其应纳税所得通过光华科技基金会向教育、民政部门以及遭受自然

    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5.纳税人向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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