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2月26日 浙地税发[2002]28号 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 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转发 给你们,各地要严格按照总局文件规定,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 向省局报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 (3)
转载此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