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1月1日 浙国税所[2000]213号 浙总工财字[2000]47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工会,省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 67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2000年9月1日 国税 函[2000]678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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