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4月2日 陕国税函(1997)102号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筑材料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 通知》(国税函[1997]99号)规定,中国建筑材料总公司1996年度向所 属的中国建筑材料西北公司收取7.6万元总机构管理费,允许中国建筑材料西北公 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出规定标准应进行纳税调整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 所得税。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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