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月20日 浙国税所[2000]14号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不含宁波),省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在 接到文件后,应对中央企业技术改造情况进行一次调查,弄清投资额、国产设备所占 的比例及投资的年份等情况。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略)
转载此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