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8月16日 浙国税所[2000]187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含宁波),省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0]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0]2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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