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4月24日 浙国税所[2000]31号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不含宁波),省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 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4号)转发给你 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 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略)
转载此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