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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情报交换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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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年3月19日  浙国税外[2001]43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情报交换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国

    税发[2001]3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收情报交换既是税收协定国间的一项国际义务,也是加强国家间税务合作,

    防止跨国偷、避税行为,增强对跨国纳税人管理的重要税收征管措施。各级国税机关

    必须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并认真做好税收情报交换工作。

        二、各级国税机关主管涉外税收业务的部门应配备政治思想素质好、责任心强,

    熟悉国际税收业务,具备一定外语能力的人员专门负责此项工作。为便于联系,请各

    地把专职负责人的名单报市局汇总后于4月15日前上报省局涉外税收管理处。

        三、各级国税机关在税收情报交换的核查中,要主动加强与各地国税机关的沟通、

    配合、协作,认真解决核查中出现的问题。

        四、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涉外税收管理处反映。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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