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七年九月八日 陕国税函(1997)247号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 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1997]434号),同意中国铁路机车车辆 工业总公司向所属企业“西安车辆厂”(西安市),收取1997年度企业管理 费290万元,并允许企业在所得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 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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