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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平阳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公用电话服务收税收征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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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7年7月4日 平地税告字(97)16号



        随着我县邮电通讯事业的不断发展全县城乡电话日益增多,给人民生活带来了方

    便。根据税法规定,公用电话经营者的服务收入应缴纳工农业税,为堵塞税收征管漏

    洞,保证地方财政收入,特制定个体征管措施如下,希各知照。

        1、全县所有公用电话亭应按照税法规定输税务登记,接受税务监督,自觉申报

    纳税。

        将公用电话服务收入作为附营业务的纳税人,可不需另办税务登记,但应将附营

    收入会列进行纳税申报。

        2、公用电话服务收入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依据

    为扣除上交电信部门话费后的服务收入,。若纳税人无健全的帐证核算服务收入的,

    则由税务机关给于核定征收;

        服务收入=上交电信部门的话费总额×70%

        凡月服务收入低于400元的免征营业税。

        3、本公告自97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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