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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平阳县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增值税发票结报系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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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8年5月4日 平国税告字38号



      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发票结报系统的通知”(浙国税一

    (1997)141号)精神,从1998年第一季度起,我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

    逐步全面实施增值税发票结报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发票结报系统是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报送增值税

    发票电子数据(或通过税务代理申报)为基础,以核对增值税申报表为前提,对增值

    税发票(包括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农副产品及废品收购凭证、运输发票等)开展全

    面管理,强化增值税征收管理的一项系统工程。

      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按照国税机关的规定,纳入增值税发票结报系统管理。

      二、增值税发票结报系统由企业(或通过税务代理)采集有关数据,各级国税机

    关的办税服务厅(或申报点)进行数据接收,市(县)国税局汇总接收进行分析,省

    国税局数据分析等几个部分组成。

      纳税人在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同时,采取计算机或数据采集器方式(或

    通过税务代理),按照国税机关的要求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增值税

    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海关代征抵扣明细

    表》、《增值税收购凭证/ 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等表中的数据准确录入计算机或

    数据采集器,按月以软盘(计算机方式)、IC卡或PC卡(数据采集器方式)向当

    地国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或申报点)申报。

      各办税服务厅对企业上述申报内容进行汇总和逻辑分析,并通过计算机报市(县)

    国税局汇总,再传至省国税局, 省国税局按照税收征管要求对结报信息进行分析、

    处理,完成结报系统工作。

      三、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施结报系统的时间从今年第一季度起到6月底止,

    各地根据具体情况可分步实施或全面实施。

      四、实施增值税发票结报系统的申报方式,在一般纳税人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对

    AB类企业中有计算机设备和技术操作能力的,可采取计算机方式申报,暂不具备的

    可使用数据采集器方式申报,C类企业应委托税务师代理所代理申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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