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榭开发区财税局,市属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一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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