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104号)转发给你们,请比照执行。免、退税的具体申报手续和程序按照《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9]166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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