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居民个人在过渡期间储蓄存款利息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26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有关外籍个人居民身份的审核确认工作仍应按照《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9]162号)中的规定统一由市国税局对外分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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