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征管改革中严禁向纳税户强制推销电子产品的通知》(国税函[1997]313号)以下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使用税务电子产品(包括: 申报录入器,IC卡等),在向纳税人推广时,要建立在纳税人自愿的基础上,严禁强制纳税人使用。各办税服务厅要为未使用税务电子产品办理涉税事宜的纳税人,设置各项办理窗口。 二、各单位不得自行经销或代理经销单位经销税务电子产品,不得从中获利。 三、市局将于近期统一本市国税系统有关税务电子产品的具体使用办法,以保证税收征管改革工作的健康,深入进行。
转载此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