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北京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调整“两金”清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调整“两金”清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 查看正文

    各区县财政局,国税局、市财政各分局、市国税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两金”清欠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具体情况补充如下几点,请一并贯彻执行。一、有关集中缴库单位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8号文件规定,集中缴库单位为:
      民航,铁道,军工、邮电,交通等五部门,其中:
      交通部门是指由交通部集中的车辆购置附加,港口建设费,及水客运附加费。五部门应交的“两金”集中缴入中央国库。二、关于“两金”入库级次及缴库办法对清欠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除五部门外)百分之五十上缴中央财政、入中央国库;百分之五十上缴市财政入市级国库。对清欠的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仍按原入库办法执行。属于中央单位(除五部门外)和市属单位上缴的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百分之五十上缴中央财政,入中央国库,百分之五十上缴市财政入市级国库。属于区县单位上缴的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百分之五十上缴中央财政、中央国库;百分之五十上缴区县财政;入区县国库。清欠的“两金”收入按原办法缴库后,由国库市分库按比例进行调整。三、关于调整办法由市国税局将1996年3月1日至12月20日中央单位(扣除五部门)上缴分级次,分款项的“两金”入库数,于12月25日前提供给国库市分库,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市分库按照此办法进行调整。四、有关“两金”征收业务经费提取及分配办法仍按本市有关办法执行。

    转载此文件

  • 在百度搜索 其它相关北京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调整“两金”清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的内容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