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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央党政机关部分脱钩企业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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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党政机关金融类企业的总体处理意见和具体实施方案〉和〈中央党政机关非金融类企业的总体处理意见和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办发[1999]1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国军队、武警部队和中央政法机关移交企业处理工作的意见和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办发[1999]18号)的精神,中央党政机关部分非金融类脱钩企业下放地方管理(以下简称“下划企业”),部分脱钩企业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以下简称“单列企业”),对于财务关系下划或单列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明确如下:
      一、对于财务关系下划或单列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缴纳问题,按财政部有关文件中的规定执行。财务关系下划地方的企业,其1998年度所属税款由其所在地国家税务机关负责管理,其1999年度所属税款由其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管理;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含参股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其所在地国家税务机关负责管理。
      二、关于下划企业和单列企业的名单,财政部将逐户下文明确,此次市局随本通知附两份相关类型的文件供参阅,今后财政部有关下划企业和单列企业的通知,市局不再逐户转发,只将名单分批通知各区(县)国家税务局。
      三、对于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总公司、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含参股企业),其所在地税务机关要结合今年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做好对这些企业的税务登记和纳税辅导,防止出现漏管户。
      附件一:
      《关于划转中央党政机关部分非金融类脱钩企业财务关系的通知》
      附件二:
      《关于同意新兴(集团)总公司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通知》
      附件三:
      第一批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企业名单(略)
      附件四:
      第一批中央下划北京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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