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4月5日 冀国税函[2004]183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虚报亏损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 批复》(国税函[2004]29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虚报亏损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 target="_blank" class="f">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虚报亏损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
转载此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