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 查看正文


     

         2002年2月1日 冀国税函[2002]61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2001]102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做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

    行。

        河北省邮政局本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为全省邮政业务收入的0.3%,

    各市级邮政局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为全市邮政业务收入的1.6%。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target="_blank" class="f">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转载此文件

  • 在百度搜索 其它相关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的内容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