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市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颁发〈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5]9号转发给你们,请在办理税务行政诉讼案件时依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及时报告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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