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局财税[1994]44号《关于停止执行企业以留利再投资退40%所得税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接到此文后,未办理的退税事项一律不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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