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5月13日 冀地税函[1998]89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查处个人所得税案件中对纳税义务人是否追缴税款的 通知》(即国税函[1998]17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查处个人所得税案件中对纳税义务人是否追缴税款的通知》 (即国税函[1998]172号文件)(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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