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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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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执行〈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的通知(财会[2003]29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文件,一并贯彻执行。认真组织学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的通知财会[2003]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以及国家有关税收法规,帮助企业正确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现将《关于执行和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三)》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附件:
      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2003年8月22日附件:
      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三]近年来,随着《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以下简称“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陆续发布实施,有关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原则发生了一些变化;同时,国家税收政策改革过程中,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的现实情况也对企业所得税法规作出了一些调整。由此,使得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中就收益、费用和损失的确认、计量标准与企业所得税法规的规定产生了某些差异。对于因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就有关收益、费用或损失的确认、计量标准与税法规定的差异,其处理原则为:
      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对各项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的确认、计量标准与税法不一致的,不得调整会计账簿记录和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金额。企业在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时,应在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计算的利润总额[即,“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下同]的基础上,加上[或减去]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与税法规定就某项收益、费用或损失确认和计量等的差异后,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由于会计与税收的目的不同,对某项收益、费用和损失的确认、计量标准与税法的规定会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如果差异过大,会增加纳税人进行纳税调整的成本。为此,经协调,国家税务总局最近下发了《关于执行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对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调整的若干所得税政策作了进一步明确。现就企业执行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并结合国税发[2003]45号文件中涉及的有关问题,对下列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的差异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事宜解答如下[下列各项解答仅为就某一交易或事项有关会计处理及其涉及的所得税纳税调整事项的说明,不包括除该交易或事项以外的其他所得税纳税调整事项]:
      一、问:
      企业对外捐赠资产在计算所得税时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及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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