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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检查证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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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检查证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7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总局文件要求,我市国税系统内税检查证、涉外税务检查证,今后统一由市国税局稽查局审核、发放、管理。
      二、原由涉外税务管理处保管的空白税务检查证及登记台帐等资料,统一交由市国税局稽查局保管。
      三、各局要按总局文件要求,对已核发的税务检查证持证情况进行清理,并统一登记造册,在98年2月底前(连同清理情况)上报市局(稽查局)。对丢失、毁损的,应按规定程序报市稽查局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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