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移交的保障性企业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国税函[2002]96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此次军队移交的保障性企业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办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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