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陕西省税务检查站试行办法

陕西省税务检查站试行办法

  • 查看正文


          

        为了维护国家税法,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护合法经营,促进商品流通,充分发

    挥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

    二条和《陕西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条  税务检查站的任务:主要是对企业、个体工商业户通过铁路、公路、水

    运、航空等交通要道发运到车站、码头、机场的货物进行税务检查,查补偷税、漏税。

    宣传国家税收政策和法律、法规,向货主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传递应税商品信息。

        第二条  税务检查站的检查范围

        (一)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条例税目税率表中所列举的产(商)品。

        (二)对临时经营者、个体工商业户和集体企业用现金或现金支票购进的货物,

    发运到站提贷时未持批发单位(包括厂矿企业)代扣税款凭证的,查补零售环节营业

    税或临时经营营业税。

        (三)固定工商业户外出经营业务、销售产品超过《固定工商业户外出经营税收

    管理证明单》所填列的品种、数量的部分和超过证明规定期限的,均应按照对临时经

    营的规定征税。

        (四)检查货主的主要证件:税务部门统一规定的发票、购货合同、货款结算凭

    证、《固定工商业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代扣税款完税证、税务登记证副本

    等有关证件。

        第三条  对应征产(商)品(包括农副产品)的计税价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牌价

    计算,没有家牌价的按当地同期市场公布的价格计算。

        第四条  对纳税人无现金补缴税款的,可以留货作为纳税保证,限期办理纳税手

    续,过期不办者,税务机关可将留货变价处理抵作税款入库。

        第五条  对经审查手续合格的个体工商业户、集体企业到站的产(商)品,应认

    真进行登记,并在本省范围内按旬向有关业户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传递手续(传递单

    式样由县局制定)。

        第六条  纳税人违反本办法或违反有关税法规定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

    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陕西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税务部门单独设立的税务检查站受县税务局领导,检查站站长为所长级。

    检查人员由各县根据实际情况,从现有业务骨干中抽调。联合检查站的条件和内部组

    织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第八条  税务检查人员条件:

        (一)熟悉税收业务,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政策、法律、法规、制度。

        (二)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廉洁奉公。做到“依法办事、依率计征”。

        (三)遵守纪律,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按时完成任务。

        第九条  税务检查站执行任务时,必须按税务部门的统一规定着装,佩戴“中国

    税务”胸章,没有统一着装的检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陕西省税务检查证》。

    公路交通要道检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还应持公安部门配发的有关证件和标志。检查

    人员要严格执行税法、《税务专管员守则》和《税务干部五要十不准》,严守岗位,

    立足本职,依法办事,遵守铁路、交通等部门的规章制度。

        第十条  各级交通、铁路、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民航、邮电、金融部门要积极

    支持和配合税务检查站,搞好税务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试行办法实施中由陕西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转载此文件

  • 在百度搜索 其它相关陕西省税务检查站试行办法 的内容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