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专项奖金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国税函[2001]74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如下,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农村信用联合社各基层社按照本《通知》规定,应对职工工资和奖金分别管理。对据实列支奖金的额度影响企业所得税的情况,各主管国家税务局应在2001年“汇算清缴报告”中具体说明。对超过比例列支奖金金额不能在费用中列支,应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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