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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项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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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强化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规范纳税人的纳税行为,严肃增值税的税收政策,确保今年税收收入任务的完成。根据市局《1997年税务稽查工作要点》的安排,市局决定在二、三季度内开展增值税的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检查》)。现将《专项检查》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的目的和步骤
      此次《专项检查》的目的是通过加大稽查力度,强化征收管理,解决增值税征收中的问题,改变增值税入库下滑形势,确保今年“两税”收入任务的完成。《专项检查》的步骤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六月底以前,要集中力量查处一批税源大户和重点户,并及时催缴入库,确保上半年时间过半“两税”收入任务过半。第二阶段在三季度内对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普遍开展检查。通过稽查监督,规范内部管理,强化外部选案,提高稽查质量和实效,确保全年“两税”收入任务的完成。
      二、《专项检查》的对象
      此次《专项检查》应结合目前在全市开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主要检查对象,专项检查的重点和范围如下:
      1.大、中型商业企业
      批发、零售的商业企业和物资供应部门应作为重点,主要检查以下几个方面:
      1)长期零税负、低税负的商业企业。
      2)对代销时售价低于进价的行为,要认真查找原因。
      3)汽车交易市场。
      4)出租柜台、引厂进店。
      2.市属重点税源户
      各区县局凡属于市局税政一处下发的《增值税重点税源监控》名单上的企业应做为《专项检查》重点对象。
      3.区县属重点税源户
      各区县局自定的重点税源监控企业。
      4.生产、销售高技术含量产品的企业(如电脑、软件等)。
      经常发生混合销售行为的行业(如设计、销售、安装一体的企业)。
      5.其他各区县根据本局具体情况而确定的其他检查对象。
      三、《专项检查》的要求
      1.市属重点税源户、区县属重点税源户要求重点实施检查,其他检查对象由各区县自行安排。
      2.此次《专项检查》不但要抓收入,还要在检查中做深入研究,挖掘问题根源,总结稽查经验。同时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保证查补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减少、杜绝缓交、欠交行为。
      3.为保证税务稽查工作的规范、合法,各区县在实施稽查时必须严格执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以规范稽查工作。
      4.为及时了解《专项检查》情况,各区县局应于季度终了后10日内报送报表(式样附后)并附案例2份(其中一份为商业企业)。《专项检查》结束后20日内报送专项检查总结。
      5.此次《专项检查》的时限以1997年为主,对涉及到以前年度的问题一并查处。
      四、各区县局接本通知后,就即研究部署贯彻落实。
      注:
      1997年增值税专项检查季度统计表(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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