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 查看正文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各区县(分)局对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建帐工作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管理的,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所涉及各类财务及税款征收问题应依照上述《通知》中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作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管理的,经市局研究,先在东城、崇文、宣武、延庆四个区、县局进行试点。其试点区、县局建帐过程所涉及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各类业务问题按市局另行部署的有关意见和要求执行。
      三、对个体工商户按规定实行建帐建制征收管理,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1997年4月14日

    转载此文件

  • 在百度搜索 其它相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的内容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