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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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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7]10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分)局对本地区符合《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个体工商户以及经工商部门清理后其工商营业执照已变更为个体工商户的原为国有或集体实为个体的企业及个人承包或租赁的企业,应一律要求建立复式帐,按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另行转发)的规定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并在条件成熟时实行查帐征收方式征收税款。
      二、涉及经工商部门清理后其工商营业执照已变更为个体工商户的原为国有或集体实为个体的企业及个人承包或租赁的企业的税收征管及建帐工作,各区、县(分)局要保持与当地工商部门的经常联系,及时沟通了解情况,并在本局内有关科室、征收厅、税务所之间协调配合工作,确保税收征管及建帐建制工作顺利开展。
      三、各区、县(分)局对符合《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应设置简易帐的个体工商户,虽未列入市局查帐征收试点工作范围,但对具备建帐条件和能力的个体工商户也可比照试点区县开展建帐建制工作要求,按照市局《关于在部分区、县个体工商户中开展建帐核算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并使用有关帐表进行简易财务会计核算。
      四、各区、县(分)局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试行办法》,进一步加强对定期定额征收户的税收征管工作。
      1.认真履行定期定额核定程序,做好定期定额户定额评定工作,依法核发《定期定额征收户应纳税额核定书》,使定额征收工作做到执法有据,真正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2.对定期定额户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以至影响其税务机关原核定定额缴纳税款的,可由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变更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申请审批表》(表附后,由各区、县局自行印制)。由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审批表30日内进行审查,对经审查与申请情况不符的,核定定额不作变动,仍按原《核定书》核定定额执行;对审查情况与申请情况相符的,对其纳税定额进行调整,更换《核定书》下达执行。
      五、本通知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
      《纳税人变更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申请审批表》式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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