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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加强申报纳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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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九九七年九月十八日 陕国税发[1997]182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地市分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申报纳税

    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提高认识,加强协调,确保征管改革工作顺利进行。为了进一步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

    [1997]1号)精神,我省各级银行、国库、财政、税务部门要提高认识,

    大力协作,紧密配合,共同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各级税务部门在税收征管改革工

    作中要主动与银行、国库、财政部门联系,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征求有关部门意

    见;财政、银行、国库要积极配合,以有利于税收征管,有利于税款及时足额入

    库,积极支持申报纳税制度的改革,共同解决征管家改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

    有条件的办税服务厅,要积极推行银税合署办公,推进税款入库方式改革,促进

    征管改革工作的深化。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税收征管改革工作,特别是申报纳税

    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充分认识申报纳税制度和纳税入库方式改革的必要性,大

    胆探索,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建立一个有利于有效控制税款入库时间,程序合理,

    方便快捷的申报纳税制度和税款入库方式。

      二、 实行新的申报纳税制度和税款入库方式。申报纳税制度和纳税款入库方

    式改革是征管改革重要组成部分,这对于明确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简化工作

    程序,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提高工作效率,加大征管力度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

    库等方面都有着重要意义。各地要按照本通知和国办发(1997)1号通知的

    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做好申报纳税制度和税款入库方式改革工

    作。要根据纳税人的财会管理水平、经营规模、纳税额度等情况来确定合理的申

    报纳税制度和税款入库方式。新的纳税申报制度和税款入库方式主要有:(一)

    在法定的纳税申报期内,由纳税人自行计算,自行填开缴款书并向银行缴纳税款,

    然后持纳税申报表,缴款书报查联和有关资料,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二)在

    有条件的地方实行银行税务一体化管理,纳税人在银行开设税款预储帐户,按期

    提前储入当期应纳税款,并在法定的申报纳税期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情和

    有关资料,由税务机关通知银行划解入库。(三)在法定的纳税申报期内,纳税

    人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以及应付税款等额支票,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集

    中报缴数字清单,支票,统一交由国库办理清算。依照税法规定分期预缴,按期

    一并申报的纳税人,可选择上述三种申报纳税办法之一办理纳税申报,结清税款。

    (四)对于示有银行设立帐户的纳税人,可按现行办法在办理纳税申报时以现金

    结算税款,提倡并逐步推行使用信用卡。(五)对各地在财政、税务、国库等部

    门的配合下,已实行的较好的税收入库办法,可继续执行。

      三、 按照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要求,为了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我省各地应

    在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实行银行、税务合署办公。为了规范银行机构进驻办税服务

    大厅,保证申报纳税工作的健康发展,各地银行,税务要按照通知的要求,对已

    驻进大厅的金融机构,能够严格按照各项规章制度办理税款收纳解库业务的,由

    驻进大厅的金融机构提出申请,经税务部门同意盖章后,由该金融机构报经当地

    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审查后补办审批手续。今后凡需进驻大厅的金融机构需提出申

    请,经大厅所属的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盖章后,报经当地国库部门批准,方

    可进入。对审核批准进驻大厅的金融机构,应报上级银行、国库、税务部门备案。

    各级国库部门对进驻纳税大厅的金融机构应经常进行业务检查。

      四、 加强税款的报解、入库管理。各级银行、税务部门在办理税款收纳业务

    中,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收缴的税款划解入库,不得以任何形式延解入库时

    间。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加强申报纳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7年8月7日  国税发[1997]100号



      为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1997]1号),进一步做好申报纳税制度的改革工作,加强税收入库管理,现

    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建立新的申报纳税制度是税收征管改革的基础。申报纳税制度的改革,对

    于明确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简化工作程序,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以及税收征管

    引入现代科学技术,提高工作效率,加大征管力度,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促进

    税务部门的廉政建设等方面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各地要按照《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

    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稳妥地制订出申报纳税

    制度改革的具体办法,分步实施,并注意总结经验,加强指导,不断改进,逐步规

    范统一。

      二、各地应因地制宜做好税收征管改革工作。《方案》中规定的申报纳税的具

    体办法有四种,各地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认真执行。在此之前,一些地方的税务

    部门在财政、国库等单位的配合下,摸索出了比较好的税收入库办法,可继续执行。

    各地财政、税务、国库部门在税收征管改革中,要加强调查研究,因势利导,使税

    收征管改革健康发展。

      三、规范银行机构进驻办税服务场所。目前一些地区实行了《方案》里"在有条

    件的地方实行银行税务一体化管理,纳税人在银行开设税款预储账户,按期提前储

    入当期应纳税款,并在法定的申报纳税期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

    由税务机关通知划款入库。"的申报纳税办法。这一办法在督促纳税人及时缴税、简

    化纳税程序和加强银税合作方面,起到了较好的作用。但有的地方在实施中,有一

    些不恰当的做法,引起了纳税人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反映,有必要加以规范。

      (一)纳税人税款预储账户的设立,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帐户管理办法》

    的规定,办理开设"专用存款账户"的有关手续,经当地人民银行审核同意后开立账户。

      (二)纳税人开设税款预储账户后,应在纳税期前2到3天将与应纳税款等额

    的款项转存税款预储账户,存入的时间和额度以保证及时足额纳税为准,税务、银

    行不得另外硬性规定。

      (三)为纳税人办理税款预储账户的金融机构,在办理税款收纳业务中,必须

    按照有关规定,"于当日办理库款的报解、入库手续。如当日确实来不及的,最迟在

    次日上午办理"。各级国库要加强日常检查工作,"对延解积压收入的,处以每日万

    分之五的罚款"。

      (四)各级税务部门均不得在任何金融机构开设税款过渡账户,税款一经实现,

    即应由经收的金融机构及时缴入国库。

      (五)在本通知前已经进驻办税服务厅并能严格按照各项制度办理税款收纳的

    金融机构,需向当地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补办审批手续,而且只能办理税款收纳业务;

    对不需进驻的金融机构,要报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金融机

    构,不得进入办税服务厅。

      四、税款的缴纳入库工作,涉及税务、财政、国库、银行几个部门,各部门要

    积极协调,紧密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税务部门在进行申报纳税制度改革时,

    要兼顾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程序和现行规定,考虑下一步财税库计算机联网的要求,

    及时通告有关情况,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财政、国库、银行应以有利于税收征管,

    有利于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出发,积极支持申报纳税制度的改革。各地应采取联席会

    议等形式,多通气、多协调,加强合作,并注意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发现问题及时

    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财政部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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