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03]24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具体管理事项和审批程序仍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国税[1999]73号)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京国税所[2000]276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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