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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工作的通知查看正文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税务登记证号: 地税( )罚告字[ ]第 号 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告知事项(见右侧□ 内打√处) 经查, 你(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 1、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变更□ 或者注销□ 登记 ;(逾期 天) 2、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 和报送纳税资料□ ,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 ;(逾期 天) 3、未按照规定领购□ 、开具□ 、取得□ 、保管□ 发票; 4、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 、换证□ 手续; 5、有其他税收违法行为。(须用文字具体说明) 根据 第 条第 款之规定,本行政机关拟对你(单位)处以罚款(大写) 元 角 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1条和第42条的规定: 一、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二、如果你是公民,对你罚款2000元以上,你有听证的权利。如果你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你罚款10000元以上,你有听证的权利; 若你符合上述听证条件,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税务机关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税务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签章): 年 月 日 备注: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填写规范: 1、文书编号,各区县局按本局(所)名称字头、年度号和本局年度处罚告知的顺序号进行填写,文书编号必须与《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编号一致。 2、“当事人”一栏应准确填写名称或姓名的全称,并且必须与《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被处罚人名称或姓名”一致。 3、“告知事项”中:(1)“违法事实”在相应的项目中打√。未列举的违法事实,要用文字详细叙述。(2)对于列举的第一、二项违法事实必须在后边括号内填写大写的逾期天数。(3)“处罚依据”要准确填写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全称和相关条款,只有条不分款的,只填到条。 4、“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如果当事人在栏中未填写意见,只是进行签名、盖章或按手印,同样视为已经陈述申辩;如果当事人拒绝填写意见也拒绝签名、盖章或按手印,则在备注栏中注明情况并由在场两名税务人员签名。 5、“税务机关(盖章)”必须加盖公章,达到听证标准的,应加盖区县局、分局公章。告知日期应准确填写。 附件2 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报告书 税务登记证号: 地税( )罚转字[ ]第 号 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税务所名称 转办原因: 执法人员: 年 月 日 税务所负责人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区县税务局、税务分局负责人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税务所留存一份。 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报告书填写规范: 1、文书编号,各税务所按本(局)所名称字头、年度号和本所年度处罚转办数量的顺序号进行填写。例如:西城区第一税务所2001年度第5起行政处罚转办案件,应填写为“西地税(一)罚转字[2001]第5号”。 2、“当事人”一栏应准确填写名称或姓名的全称。 3、“转办原因”一栏由执法人员填写,要求必须详细说明转办的违法案件的事实、理由、已经履行的处罚程序以及转办的原因。 4、“税务所负责人”一栏由税务所负责人填写对案件转办的意见。 5、“区县税务局、税务分局负责人”一栏由区、县地方税务局、税务分局负责人填写。 附件3.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地税( )罚字[ ]第 号 被处罚人: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税务登记证号: 住址: 缴款书号或 罚款收据号 违法事实(见右侧□内打√ 处)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 1、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变更□ 或者注销□ 登记;(逾期 天) 2、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 和报送纳税资料□ ,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 ;(逾期 天) 3、未按照规定领购□ 、开具□ 、取得□ 、保管□ 发票 ; 4、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 、换证□ 手续; 5、有其他税收违法行为。(须用文字具体说明) 责令你(单位)于7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严格依照税法有关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处罚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条第 款之规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 (大写) 元 角 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 条第 款之规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大写) 元 角 分。 税务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告知事项 1、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决定后15日内到开户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按日加处3%罚款。 2、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个月内直接向 人民法院起诉。 受送达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第二联税务机关留存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填写规范: 1、此处罚决定书的编号为预先编写,各区县局按本局(所)名称字头、年度号和本局年度处罚决定的顺序号进行填写。 2、“被处罚人”一栏应准确填写名称或姓名的全称,并且必须与《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中的“当事人名称或姓名”一致。 3、“住址”应当准确填写从被处罚人所在区县依次具体到所在村、居委会、门牌号码。 4、“缴款书号或罚款收据号”要准确填写。 5、“违法事实”一栏:(1)“违法事实”在相应的项目中打√。(2)对于列举的第一、二项违法事实必须在后边括号内填写大写的逾期天数。(3)栏中未列举的违法事实,要用文字详细叙述。 6、“处罚决定和依据”:(1)要准确填写法律、法规或规章的相关条款,只有条不分款的,只填到条。(2)填写大写的处罚金额应当准确。 7、执法人员签字一栏:如果是适用简易程序,由一名执法人员签字;如果是适用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字,其中必须有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8、“告知事项”中,“人民法院”前的空白处填写税务机关所在地的区、县。 9、第二联中的“送达栏”。如果受送达人拒绝签名、盖章或按手印,则在备注栏中注明情况并由在场两名税务人员签名。 10、“税务机关(盖章)”必须加盖公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应准确填写。 在百度搜索 其它相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工作的通知 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