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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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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6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征〔2004〕407号)的文件内容与本文内容不一致的,按本文的规定执行。
        
        
         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国税函〔2004〕14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管理,维护国家的税收权益,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经批准可延期缴纳税款。此条规定中的“当期货币资金”是指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之日的资金余额,其中不含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不可动用的资金;“应付职工工资”是当期计提数。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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