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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政策法规司关于开展1997年税收执法检查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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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政策法规司关于开展1997年税收执法检查的补充通知》(国税外函[1997]4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局开展1997年税收执法检查中,涉外税收执法检查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局涉外税收的执法检查的工作布置要按照市局京国税[1997]110号文件规定执行,统一归口法制部门,分阶段组织实施,各区县涉外科、所要积极予以配合。
      二、执法检查工作结束时,涉外税收执法检查的有关情况和结果,应纳入各局执法检查总体工作总结和统计报表中,并上报市局。此外,对外分局、开发区分局应将涉外执法检查工作总结和统计报表单独上报市局涉外处。
      三、对1996年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和市局制定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等三个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此项检查工作总结请于8月10日前,报法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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