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正确编制和使用纳税人识别号的通知》(国税函[1997]11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凡未按规定使用纳税人识别号的单位,请立即按此通知的要求予以纠正。1997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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