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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试点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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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5年11月17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95年10月24日北京会议要求,由95年度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工作进行改革试点。为了扎实做好此项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拟出以下实施意见,

    请认真执行。

      一、改革试点范围及要求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先试点后扩大、稳步推进、逐步铺开、积极稳妥进行”的总

    体要求,决定我局试点范围掌握在1000户左右。每个区县局自选50户集体、私营企业

    先行试点,直属一、二分局按行业各选200户进行试点。 对试点企业的选择一般要求

    生产经营较正常、财务管理较规范、财会人员素质较高,并尽可能分布在工、商、交

    等行业,便于以后总结经验、摸索规律。试点企业名单务必于12月25日以前报市局备

    案。

      二、实施办法

      对列入试点的企业,其改革的内容严格按照国家总局的要求,即转移主体、明确

    责任、做好服务、强化检查。实施具体办法为:汇缴前各局要召集各试点企业进行培

    训辅导。要提供汇算清缴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等文件汇编和介绍税收计算、申报

    表填写等纳税实务知识的纳税指南等。此项工作必须于96年元月10日前结束。各试点

    企业应在规定的申报期内依据现行税法和有关税收规定自行进行纳税调整并计算全年

    应纳税额和年终应补(退)缴的税款,主动向所属税务机关申报纳税。95年度终了后,

    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在元月25日内向所属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

    和有关的财务会计报表。自行申报纳税有困难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经批准成立

    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如税务咨询部、永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进行代理

    申报,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应按税法及有关规定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审查,写出书

    面报告并盖章后随纳税人的有关材料报送税务机关。无论采取何种方法,纳税人对自

    己的申报负法律责任,对不按期汇缴申报的,按有关税收规定进行处理。

      试点企业按规定汇缴结束申报纳税以后,各局应对其申报表和有关财务报表进行

    稽查,稽查的主要对象是企业税前扣除项目及年度缴纳所得税情况。对汇算清缴和申

    报不实的,应依法对其进行补税罚款,以促使纳税人严格执行税法和履行纳税义务。

    此项工作务必于3月20日以前结束。3月底之前各局应将试点企业的申报表及检查(稽

    查)情况报送市局备案。

      三、几点说明和要求

      (一)为了配合各局搞好汇算清缴和试点工作,市局决定由元月25日起成立两个

    检查小组,分赴各局巡回检查汇算申报、纳税情况,并将检查的情况及时反馈市局进

    行通报。

      (二)由2月10日起市局成立四个稽查小组, 分赴各局深入到试点企业进行纳税

    稽查,对稽查出的应补税款,由稽查组直接开票入库。

      (三)各局主要领导要切实重视此项工作,分管领导要亲自挂帅,安排布署本局

    试点工作,力争在效果上下功夫。

      (四)为了总结经验,同时也为了督促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决定在96年3 月中旬

    左右召开一次现场会,实地观摩好的作法、效果及各类汇缴自报、调整、稽查资料。

      (五)各局要准备1—2户规范化管理程度较高的单位,迎接国家税务总局可能分

    赴各地检查小组的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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