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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和冰岛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十条第二款(二)项条文更正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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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和冰岛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十条第二款(二)项条文更正的通知》(国税涵[1997]139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京国税[1997]55号认真学习并执行。
      
      
       1997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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