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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售摩托车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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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售摩托车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68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规定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规定,从2006年8月1日起,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销售摩托车),在销售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机动车发票》)。


      新版《机动车发票》开票系统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开发,已放置INTERNET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下载中心”,供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下载使用。


      二、对未配备电脑及打印设备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机动车发票》具体程序如下:
      


      对未配备电脑及打印设备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摩托车时,小规模纳税人应持本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与消费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一起,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代开新版《机动车发票》登记备案手续。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小规模纳税人及消费者相关证明后,在《代开机动车发票登记表》(一式两份,各分局自行印制,式样见附件)上签注意见后,由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使用总局统一开发的开票系统向消费者开具。


      三、税务机关在为销售摩托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在发票联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代开发票专用章式样应严格依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京国税函[2004]739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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