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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原木农业特产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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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5年11月20日 甘地税四[1995]023号



    各地、州、市财政处(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甘肃省关于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实施办法》规定并请示财政部,现

    通知如下:原木农业特产品生产单位和个人,在计算缴纳农业特产税时,均以原木产

    品的实际销售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实际销售收入包括原水产品的销售收入;

    企业内部转帐销售和自用产品。纳税人不得在税前提取任何资金,包括育林基金、林

    为发展基金等。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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