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12月6日 市地税发(1994)045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16号《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若干问题 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为了减少税源流失,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结合西 安地区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在执行《通知》第二条第二款时:凡在西安地区经 营出售商品房的各类城乡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三资企业除外),仍为固定资产投资 方向调节税的纳税义务人,其计税依据仍按《通知》规定,请你们一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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