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3月13日 市地税发[1999]47号 市地税务各分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培训学校征收营业税问题 的批复>的通知》(陕地税发[1999]016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 政策规定,对不属于营业税免税范围的教育劳务依法征税。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培训学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1998年12月9日 国税函[1998]749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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