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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地方涉外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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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4号)精神,自治区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已就涉外税收的征管范围进行了调整。各地接自治区、国地税局电话通知后,涉外税收征管范围的调整工作也陆续展开。为加强地税涉外税收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地税涉外税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涉外税收作为整个税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改革开放的重要窗口之一,涉外税收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国家权益和税务形象。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和自治区党委提出实现“两个提高”的新形势下,给外商投资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使涉外税收收入大幅度增长,搞好涉外税收工作尤为重要。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服务于改革开放、服务于我区经济建设,尊重国际惯例和维护国家权益的原则,加强地税涉外收管理工作。

       二、集中管理,专人负责,保证地税涉外税外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划归自治区地税系统管理的各项涉外税收工作,区局由税政管理一处集中管理,各盟市原则上由税政管理一科集中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各地在配备涉外税务干部时,除了符合税务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要求外,还应注意选用了解国内外税收法律,熟悉国际会计准则,懂外语的业务干部。

       各地填写“涉外税收工作人员情况表”于9月10日前上报区局税政管理一处。

       三、摸清情况,做好涉外税收征管资料的基础建设

       (一)做好涉外税收征管资料同国税的接交工作,尽可能多地收集资料,积累信息,了解情况。

       (二)结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征税范围、税源变化、纳税申报、税款入库情况进行全面摸底。

       (三)对现有资料进行整理归类,尽快建立涉外税收资料档案和管理制度。

       (四)建立健全涉外税收统计报表制度,保证信息传递渠道的畅通。具体要求我局近期内下文明确。

      各地要填报“涉外税收收入统计报表”、“外籍个人所得税收入统计表”(以上两表要求填报1996年2月1日至8月31日累计入库数),“涉外企业登记、开业户数统计表”(填报交接后所管户数累计数),于9月10日前报区局税政管理一处。

      四、坚持依法治税,大力组织涉外税收收入

      组织税收收入是税务部门的中心工作,由于国、地税涉外税收征管范围调整,全区各级地税局刚接管涉外税收工作,目前正在办理移接交手续,各地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要大力组织收入,迅速扭转管理不到位的局面,防止收入下降的势头出现。

      今年,全区地税涉外税收收入分税种计划为:营业税971万元,个人所得税470万元,印花税96万元。1996年只剩下最后一个季度,各地要不等不靠,做到交接、征收、管理、稽查全方位启动,确保圆满完成今年的涉外税收收入任务。

       (一)严格执行纳税早报制度,对不按期申报,税款不及时入库的纳税人严格执行滞纳金、罚款制度。

       (二)对企业以前年度形成的欠税、缓交,要严格按照税收政策逐户审查核实,对欠税、批准缓交期满的予以清理入库。

       (三)各地对1996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营业税超税负返还暂停办理,个体返还办法区局另行制定。

       (四)加强涉外税收稽查工作,要加大日常检查力度。检查工作要严格执行涉外税收检查规程和审计规程。检查的重点放在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承包商和外籍个人税收控管上,并保证查补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附件:1、涉外税收统计报表(略)

       2、外籍个人所得税统计表(略)

       3、涉外企业登记、开业户数统计表(略)

       4、涉外税收工作人员情况表(略)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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