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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涉外企业普通发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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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更换普通新版发票的通知》(国税发[1996]16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区局印制了新版涉外企业普通发票。现将启用新版涉外企业普通发票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版涉外企业普通发票自1997年1月1日起开始启用,旧版普通发票同时停止使用。对旧版普通发票必须要求用票单位和个人清点造册,并填写《涉外企业发票缴销登记表》,报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后,按照规定方式集中进行销毁。

      二、这次启用的新版涉外普通发票共十种(具体种类和使用范围附后)。新版涉外普通发票发票联采用专用水印纸印制,水印图案为菱形,中间标有SW字样,发票联不加印底纹。发票监制章、发票号码和发票联的“内蒙古地税局涉外”字样采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印色为大红色,在紫外线灯下呈橘红色。

      三、发票仅限本旗县范围内使用。各地应在发票的右上.角逐联加盖本地区印章(印章式样附后)后方可向用票单位发售。

      四、涉外企业发票由自治区地税局指定发票承印企业集中印制,统一发放。未经自治区地税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

      五、为规范涉外企业新版普通发票的管理,区局印制了有关帐簿、表格、《内蒙古自治区涉外企业发票领据》、《内蒙古自治区涉外企业发票保证金收、退凭据》、《内蒙古自治区涉外企业发票换票证》和《内蒙古自治区涉外企业工本管理费专用发票》。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和填报。

      六、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内地税发[1996]105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加强对涉外企业发票的管理。

      七、对发票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区局将不定期进行检查。

      八、发票的工本管理费收费标准区局同物价部门联系后。另行下文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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