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月5日 市国税发[1999]005号 市国税各分局、各县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企业收取的用电权等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 通知》[国税发(1998)20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企业收取的用电权等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1998年11月12日 国税发[1998]200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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