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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劳动局、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劳服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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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5年11月14日 市劳就字(1995)284号



    市地税各直属分局、各区、县地税局、区、县就业服务局、各劳动服务公司: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市地方税务局(95) 153号文《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劳服企业

    减免企业所得税管理试行办法》,现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西安地区各劳服企业凡符合减免税条件、需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照顾的、

    必须于每年第三季度的第一个月内,分别向市、区、县就业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并填写《劳服企业减、免所得税申请表》一式四份(表附后)报市、区、县就业服务

    机构审核、汇总,过期不再受理。

      二、享受减免所得税的劳服企业安置的待业青年按待业卡审核;安置的企业富余

    人员按企业下岗证明审核;安置的农转非人员按新办的城市户口薄或户口卡审核;两

    劳释放人员按释放证审核。

      劳服企业的从业人数按照第二季度统计报表审核计算。

      劳服企业的减、免税比例仍按企业每安置百分之一待业人员,减征百分之一点六

    六所得税计算,三年内企业人员无变动时,所减所得税比例不变,企业安置的待业人

    员有增、减时,减征的所得税比例也随之增减。

      三、劳动服务公司所办的三资企业,按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劳动服务公司所

    办的残疾人福利企业减免税需经民政部门审核;校办劳服企业的减免税申请可送教育

    部门审核。

      四、隶属市就业服务局的劳动服务公司所属企业的减、免税申请表报市就业服务

    局劳司管理处审核后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查;隶属区、县就业服务局的劳动服务公司所

    属企业的减、免税申请表报区、县就业服务局审核后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查。

      五、各级劳服企业的减、免税金,必须全额作为扩大生产安置待业人员使用,不

    得挪作它用。

      

    附件:《劳服企业减免所得税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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