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速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通知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千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我区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待自治区逐项清理后另文下发。目前,凡未列入名单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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